禁项目、禁林改、禁狩猎、禁采矿、禁取水、禁穿越、禁建坟 ——《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解读(二)

杨琪 2020-03-24 10:18:57 铜仁日报


2019年1月1日,《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继《铜仁市锦江流域保护条例》出台后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所有禁止行为与相关上位法规定保持一致的同时,更兼具地方特色。

  为保护好梵净山生态环境,减少各类行为对梵净山生态环境的破坏,《条例》对应当执行的有关上位法禁止行为的内容作了重申或者从严规定,用11条规定了7种禁止性行为,即:禁项目、禁林改、禁狩猎、禁采矿、禁取水、禁穿越、禁建坟,成为该条例的地方特色。

  近年来,随着梵净山知名度持续提升,旅游业迅猛发展,特别是梵净山成功申遗后,慕名而来的游客成倍增长,梵净山生态环境面临不少新的问题,违法利用、乱搭乱建、野蛮施工、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屡禁不止。为加强梵净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规范资源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出台《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刻不容缓。

  《条例》以保护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为对象,将梵净山世界自然遗产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茶元片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级保护区是指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印江洋溪省级自然保护区茶元片区的实验区、梵净山-太平河省级风景名胜区凯文村至太平社区沿河一带、印江木黄省级风景名胜区金星村片区;三级保护区是指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这样分区保护,既做到了依法立法,又遵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也是梵净山保护管理的实际需要。

  《条例》分六章共四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规划建设7条、第三章资源保护12条、第四章利用管理9条、第五章法律责任6条、第六章附则1条。《条例》以保护梵净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为目标,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规定,是一部具有铜仁特色、可操作、可执行的保护措施。

  其中,《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条中明确了范围与分区;第二章对规划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梵净山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梵净山保护规划;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保护管理梵净山的具体措施,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梵净山管理机构和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在监测系统、科普教育、保护名录、森林防火、林木资源、野生动植物、矿产资源、水资源、水电站、气候资源等方面的具体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禁止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梵净山管理机构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立信息管控平台、旅游景区及经营企业管理、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经营户、原住居民搬迁、殡葬管理、宗教场所、大型文化活动及摄影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措施。

  --禁项目。《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一级保护区内,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二级保护区内,除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科研教学、观光旅游和不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原有居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外,禁止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以及其他破坏资源或者景观、污染环境的项目。三级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梵净山保护规划,禁止开发建设与梵净山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各类项目。

  --禁林改。《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梵净山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梵净山冷杉、珙桐等野生植物的保护,做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资源质量。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禁狩猎。《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梵净山管理机构和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黔金丝猴、大鲵等野生动物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和干扰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禁止非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禁采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梵净山勘探和开采金、锰、紫袍玉带石等矿产资源。已有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予以补偿。

  --禁取水。《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梵净山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确定河道生态流量和地下水合理水位,监测水环境质量,防止水体污染。

  禁止在一、二级保护区开发取用水资源。三级保护区内,除人畜饮水、农业灌溉取水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开发取用水资源。

  禁止在梵净山新建水电站。已建水电站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禁穿越。《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进入梵净山的游客,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不得损坏公共设施、攀折树木花草、随意丢弃垃圾。禁止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进行穿越、攀岩等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由活动组织者或者被救助人承担。

  --禁建坟。《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梵净山原有居民殡葬活动的管理,依法规划建设公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梵净山原有居民死亡后,应当葬入公墓。提倡树葬、花葬、深埋等节地生态葬法。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和环线公路可视范围内新建、扩建坟墓和新立墓碑。

  《条例》的出台,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梵净山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界定,在形成监管合力的同时,也为梵净山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铜仁日报融媒体记者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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