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遇到这些问题该怎么办?民法典解答来啦!
租户拖欠物业费,联系不上
开发商擅自修建对小区外开放的停车场
……
遇到这些事儿该咋办?
民法典来解答
案例一
“物业公司三个月前联系我说,我的租户拖欠了两年多的物业费。之前我联系租户时他表示有交物业费,但现在联系不上租户,一个月的租房押金也已经抵交房租了。租户在房子里留下了智能跑步机和打不开的保险柜等物品,因为联系不上他,所以我只好短信告知他:遗留在房子里的物品我自己处理了,合同到此为止。现在物业公司催我交费,我该怎么办?“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利要求你交纳物业费,交纳后你可以向租户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由于你是房屋的业主,虽然该期间你租给了租户,自己没有直接享受物业服务,但物业服务持续开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仍需要按照相应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根据你的描述,合理推断你跟租户之间对物业服务费的负担是有约定的,即由租户来承担物业服务费。但现在因租户并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那么该期间你作为业主,需要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在你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后,你可以向你的租户进行追偿。
对于租户遗留在房屋内的跑步机和保险柜,因属于租户的物品,若在你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对于遗留的物品有处置权,则你可以自行处置;若没有相应约定,则你不能随意处置,建议你单独找地方进行保管,由此产生的费用将来由租户来承担,以避免日后产生更大纠纷。
案例二
“我家小区是个开放式小区,现在开发商在没有和业主们商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在第二栋和第三栋之间修一个对外开放的停车场,目前该项目已经在建设中。开发商的这种行为违法吗?作为业主的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开发商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起诉开发商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你们小区第二栋和第三栋之间的场所,是属于你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改变上述共有部分的用途,需要经法定数量的业主表决同意。开发商在未经过你们小区业主表决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明显是违法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可以起诉开发商停止侵害,并要求开发商将已经在建设的地方恢复到建设之前的状态。
若你们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由于单个业主不能作为起诉的主体,你仍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地房管部门或者当地规划部门投诉处理,因开发商擅自改变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用途,当地房管部门应当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并对开发商处以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