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贵州实行子女带薪休假照顾老人,最长15天
9月29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已于今年7月2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明确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此外,记者了解到,《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在起草、审议过程中,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也进行了回应。总的来说,条例坚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对政府、市场、家庭、个人的责任的边界进行了划分,涵盖了居家、社区、机构各种养老服务形态。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作为我省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我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推动养老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专章规定基本养老服务和医养康养。《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对基本养老服务进行清单制管理,综合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定期发布,接受监督;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做到“四同步”,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在医养康养结合方面,鼓励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依托气候、森林、温泉、民族医药、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特色资源,开发健康养老、避暑养老、旅游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等为核心内容的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等等。
明确了政府、市场、家庭、个人的责任。《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对责任的边界进行了划分,规定省政府建立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的决策,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等等,它是以家庭成员承担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由政府和社会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等提供便利,也就是说养老服务是不替代家庭责任的。同时明确全社会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