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征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周云 2020-07-01 14:55:55 松桃融媒体中心

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厂矿、学校、省属驻松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居民: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按照《松桃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松发改价〔2015〕344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松府专议〔2020〕17号)、《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松府常议〔2020〕4号)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现将征收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厂矿、学校、省属驻松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居民。

二、收费标准

1、居民住户(含暂住人口)

按用水量每月每吨0.5元征收。由县供水公司随水费代收。从2020年7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2、其他行业由环境卫生管理站代收,收费标准:

(1)机关单位、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每人每月4.00元(学校不含学生)。

(2)饮食店、美容美发(含发固定门面)、娱乐业、洗浴、酒楼、水果批发、休闲山庄、汽车修理等按营业面积计征,每平方米每月1.50元,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1500.00元。

(3)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按床位数计征。每床每月3.00元。宾馆、招待所、旅店兼餐饮营业和娱乐业的,其兼营业部分按营业面积另计收费,每平方米每月1.5元,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500.00元。

(4)商场、超市(2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70元,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5)其他修理、副食、服装、文印店、文化用品销售、百货、五金家电、杂货店、足疗、按摩、药店、洗车场等经营户每月每户30.00元。

(6)屠宰场每月150.00元。

(7)营运车辆:客车七座以下(含七座)每车每月30.00元;七座以上的每车每月50.00元。货车5吨以下(含5吨)每车每月30.00元;5吨以上的每车每月50.00元。

(8)流动摊位每个每日1.00元;固定摊位每个每月30.00元。

三、免征范围

六级以上残废军人、特困户、五保户、养老院和儿童福利院(缴费时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免征)

四、起征时间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五、收费管理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发改、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请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各行政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厂矿、学校、省属驻松单位、个体经营户及居民自觉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凡不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将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站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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